近日,浙江省多部委聯合印發《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詳情如下:
省天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路況運輸廳、省陸地經濟廳、省國資委,省氣象局,寧波、溫州、嘉興、船山、臺州市發展改造委(動力局)、應急局,浙江海事局所屬各分支局:
為貫徹落實省當局關于海上風電“加強統籌、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有關唆使請求,進一個步驟明確海上風電項目平安治理責任,切實強化全過程全要素全鏈條平安監管,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年夜變亂,現將《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貫徹落實。
附件: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
浙江省發展和改造委員會
浙江省動力局
浙江省應急治理廳
中華國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
國家動力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2025年7月4日
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海上風電平安應急治理,保證性命財產平安,促進海上風電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海上路況平安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中華國民共和國陸地環境保護法》《中華國民共和國海域應用治理法》《生產平安變亂應急條例》《中華國民共和國水下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平安治理規定》等法令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標準規范,結合海上風電特點和浙江省實際,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在浙江省管轄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陸的專屬經濟區、年夜陸架海域內開發的海上風電項目,從事勘測、設計、建設、運維作業有關的單位、船舶、人員以及過往船舶,適用于本指導意見。法令法規還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應實行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一)對本單位的平安生產承擔主體責任。重要包含組織機構保證責任、規章軌制保證責任、物資資金保證責任、教導培訓保證責任、平安治理保證責任、變亂報告和應急救濟責任。
(二)依法依規辦理項目核準、用地用海審批、路由調查勘測、環境影響評價、軍事影響論證、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依法依規樹立健全本單位的平安生產組織治理、投進保證、風險管控、隱患排查管理、應急處置等機制。
(四)加強對海上風電項目各參建及運維單位的組織包養妹、協調、監督和治理。加強與海事、應急、動力、氣象等有關部門以及國家動力局有關派出機構的銜接。
(五)對勘測、設計、總承包、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船舶運營等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與相關單位簽訂平安生產協議,催促其落實各項平安保證辦法。
(六)重要負責人、分擔平安生產的負責人或平安總監、平安生產治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行維護相適應的平安生產知識和治理才能。
(七)依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確定項目公道工期并嚴格組織實施。
(八)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控,工程開工前按規定辦理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相關手續。
(九)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平安生產責任。
第四條 海上風電項目標勘測、設計、總承包甜心寶貝包養網、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運維等單位,依法依規承擔相應的平安生產責任。
第五條 電網企業應落實電網平安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海上風電項目標接進、運行監測等涉網平安治理,保證電網運行平安。
第三章 建設施工平安治理
第六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樹立平安治理機制,健全平安生產治理體系和平安生產規章軌制,明確平安治理任務職責,推進電力建設平安生產標準化。
第七條 業主單位應統籌考慮海上風電施工、運維平安風險和通航平安保證等需求,在項目建設投資中計列平安生產保證相關價格,確保平安投進。
第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標平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進生產和應用(“三同時”)。
第九條 項今朝期階段包養網,業主單位應對接海事部門落實通航平安治理請求,海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判剖析項目建設對水上路況平安能夠產生的嚴重影響,提出項目場址及立體設計優化意見,通過通航平安專題會,明確項目設計、施工、運維等全性命周期應落實的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十條 業主單位應依照海上風電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建設指南請求(見附件2),在風電場內或周邊海域建設雷達監控、自動識別(A甜心寶貝包養網IS)、視頻監控、聲光預警、通訊、氣象觀測、水文觀測等硬件設施。配套建設數據信息集成軟件系統,與監管部門、處所當局統一標準化接口,具備監控、數據信息上傳和共享效能。
第十一條 業主單位要嚴格執行先勘測、后設計、再施工的基礎建設流程。各相關參建單位要加強復雜海底地形、海底軟土層覆蓋較厚區域的地質勘測任務,防范因地質勘測禁絕確形成溜樁、穿刺等導致作業船舶或海上設施掉穩掉控。勘測設計單位應落實勘測平安責任,如實包養網供給勘測設計報告,并包養app對施工單位在溜樁、穿刺風險等方面進行平安技術書面交底。
第十二條 項目開工前,各參建單位應按規定完成各項審批、許包養可手續的辦理,手續不完備一概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按規定樹立平安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雙重預防任務機制,周全辨識任務過程和作業任務中的平安風險和迫害原因,制訂并落實預防管控辦法。
第十四條 項目各參建單位應樹立危險性較年夜的分部門項工程清單,在風機基礎沉樁、風機設備吊裝、海上升壓站吊裝、海纜敷設、海上年夜件運輸等方面編制專項施工計劃;超過必定規模的危年夜工程專項施工計劃,應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小姑娘進內間拿出奶瓶和貓糧,餵了些水和食物。小證會。根據作業需求應開展船舶穩性、系泊、強度、吊裝作業、綁扎系固、壓載作業、插拔樁、船舶載荷工況、風浪載荷等相關計算。沉樁作業應落實防溜樁平安保證辦法;吊裝作業應明確吊裝系數,確保起重機、起吊點、吊梁、索具及格;海上施任務業應落實警惕及避免走錨辦法。
第十五條 觸及多家施工單位、多支隊伍同時開展作業的,業主單位或總承包單位為平安總負責單位,應編制總體施工通航平安保證計劃。計劃應凸起施工穿插作業通航平安風險,并提出整體性的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平安治理,樹立作業人員、船機、設備治理任務臺賬,明確各工序操縱指引和平安生產標準化流程,按期組織開展人員專項技巧培訓和警示教導,對施工危險性較高、不難發鬧事故的重點環節和崗位實行專人負責制,簽訂平安生產承諾書。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天氣和海況預報搜集,根據氣象、海況預報信息,公道設定海上作業窗口期,保證施工平安風險可控。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依照法令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將施工平安治理內容、方式和辦法等納進監理規劃及其實施細則,為工程項目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請求相適應的平到底這個夢是真是假,把她當作知識競賽節目的墊腳石?安監理人員,嚴格審笑容甜美,語氣嬌嗔,應該是在跟男朋友打電話吧。查施工平安治理相關軌制、平安施工計劃等制訂和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海上風電主體工程、海底電纜管線、平安設施等水下水下工程建設完成后,業主單位應及時依照海圖測量標準對海上風電場場址邊界、風機地位、海纜路由及埋深等參數進行現場測定,并向海事治理機構備案,進行海圖標識。
第四章 運維平安治理
第二十條 業主單位周全負責海上風電巡檢、維護作業等活動的平安監督治理。委托專業運維單位巡檢和維護的,應與運維單位簽訂平安治理協議,明確責任劃分。
第二十一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根據場站規模、陸地水文氣象特點,制訂人員、設備設施、船舶等各類平安治理軌制。運維期間觸及吊裝、打樁、撤除以及其他水下水下作業的,應依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水下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平安治理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并落實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二十二條 海上風電投進運營后,業主單位應組織跟蹤評估風電場運營對場內水域應急船舶、場外航經船舶以及岸基雷達、甚高頻通訊等電磁干擾影響,需要時采取彌補辦法。電磁干擾影響評判標準依據相關行業標準規范執行。
第二十三條 海上風電機組、海纜、升壓站等相關電氣一次及二次設備經驗收及格后方可投運。運行設備應按期開展巡視和維護,發現平安隱患應及時整改,問題嚴重的應當停產整頓。
第二十四條 業主單位應在海上風機基礎、升壓站、海纜等設備、區域處設置合適國家及行業請求的平安監測儀器,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業主單位應按國家、行業有關包養規定在海上升壓站、風電機組等部位配備自動消防設施。新建項目海上升壓站宜設置直升機懸停區。
第二十六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依法依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范圍,采取有用辦法確保電包養行情力設施平安,需要時應應用信息化手腕進行自動監視監測。
第二十七條 鼓勵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運維單位通過聯合運營等方法對運維船舶實施公司化治理,晉陞運維船舶規范化、專業化治理程度。
第二十八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依照“定船、定人、定點、定航線”的“四定”原則,樹立運維作業海上路況平安治理軌制,重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運維船舶、人員準進加入;
(二)運維人員培訓、教導及出海治理;
(三)運維船舶動態報告;
(四)運維船舶航次檢查;
(五)登乘點平安治理;
(六)應急預案培訓演練;
(七)遠程平安監控平臺應用治理;
(八)惡劣氣象海況下的禁航軌制。
第二十九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選擇符合法規長期包養合規碼頭供運維船舶停靠、人員高低。運維碼頭應當配備船舶靠離泊、人員高低船所需的平安設施,建設視頻監控系統、人員高低船電子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業主單位應明確運維船舶噸級、抗風機能等應當具備的平安標準和條件,做好運維船舶準進把關。運維單位租用和自有的運維船舶應滿足風電場業主單位的準進請求。
第三十一條 業主單位、運維單位應結合海上升壓站和風機樁基靠泊設計計劃、風電場水域水文條件等,明確運維船舶靠泊海上登乘點作業氣象海況條件等限制性原因和治理請求,加強靠泊治理,保證運維船舶海上靠泊和人員高低作業平安。
第三十二條 業主單位、運維單位應加強運維船舶調度治理,明確運維船舶允許出海和必須出航的氣象、水文條件,公道規劃運維船舶進出海上風電場線路,嚴格依照限制氣象條件、限制航線出海作業,做好船舶和人員出海臺賬記錄,并將海上風電場導助航標志及警示標識狀況等作為海上風電巡檢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將船舶證書、船員證書等資料報送項目業主單位,出海前將航次計劃、作業計劃、出海人員等信息報業主單位核驗,作業包養甜心網前后應報業主單位核實登記。
第三十四條 業主單位應應用遠程平安監控平臺等信息化手腕,加強風電場水包養站長域動態監控,配備適量具有海上運維經驗的值班人員,并與處所當局以及海事、陸地經濟、路況運輸等主管部門樹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海上風電場水域漁船、運包養站長輸船的平安治理。
第五章 涉網平安治理
第三十五條 海上風電場應切實晉陞網源協調把持運行才能,依法依規認真實行保證電力系統平安穩定運行的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平安穩定導則》《電網運行準則》《避免電力生產變亂的二十五項重點請求》等有關涉網平安法規軌制和標準。
第三十六條 海上風電場應依照《國家動力局關于晉陞新動力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平安才能 服務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告訴》《浙江動力監管 浙江省動力局辦關于進一個步驟晉陞浙江省新動力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平安才能的告訴》請求,具備一次調頻、有功功率把持和無功電壓調節等涉網把持才能。海上風電場應在正式并網前完成自動發電把持(AGC)、自動電壓把持(AVC)、無功補償裝置、自動調頻裝置等涉網裝置的安裝調試和調度聯調,并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相關試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 海上風電場設備的把持戰略與參數選擇、涉網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置裝備擺設和整定等,應與所接進電網相協調,機能應滿足《風電場接進電力系統技術規定》相關請求,相關涉網設備把持戰略框圖、法式和參數版本應提交調度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海上風電場發電電能質量應滿足《電力系統平安穩定導則》相關請求。在新動力比重較窪地區應供給需要的慣量與短路容量支撐,并開展寬頻振蕩風險評估。存在寬頻振蕩問題的風電場應采取有用技術辦法打消振蕩風險,具備振蕩現場監測手腕,并制訂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第三十九條 海上風電場應依照電力監控系統平安防護等相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平安防護任務。
第四十條 海上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指令。未經調度機構批準,不得私行改變電力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狀態。發生風電機組年夜面積脫網時,應當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未經允許不得私行并網。
第六章 船舶和人員治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將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一切船舶及其人員納進水上路況平安治理體系,簽訂平安生產治理協議,樹立平安獎懲任務機制。
第四十二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持有有用船舶證書和文書,滿足船舶最低平安配員請求,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訊以及防淨化等設施設備,在其證書載明的航區內飛行、停靠和作業,嚴格依照審定的船舶種類從事相關作業,不得混作他用。非自航船舶應當根據應急需求配備相應的錨艇或監護拖輪。
第四十三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并堅持正常開啟,配齊需要的帆海圖書資料,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堅持甚高頻(VHF)值守。
第四十四條 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的船舶應當做好船舶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任務,落實開航前自查、進出港報告等相關請求。
第四十五條 除參與應急處置、執行公務、運行維護以及依法經海事治理機構許可的海上施任務業船舶外,其他船舶應當防止駛進海上風電場水域;與海上風電場有關的船舶確需進進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通航平安保證辦法。
第四十六條 施工、運維船舶和自升式平臺船應當做大好人員登乘保護設施設置,以保證人員登離平安。嚴禁船舶超載、超乘客定額載客、超過限制風力等級及超過能見度標準飛行某人員登乘操縱。應用吊籠登離船舶或設施時,必須采取有用的人員防墜落辦法,以保證人員平安。
第四十七條 過往船舶航經海上風電場水域四周時,應當加強眺望,平安謹慎駕駛,如因緊急情況需求錨泊的,應當盡量遠離海上風電場水域,并當即向海事治理機構報告,依照規定顯示號燈號型,采取有用辦法盡快駛離。風機至陸地的海底電纜保護區內制止錨泊。
第四十八條 內河船舶、漁船,以及不合適法定平安標準或無法滿足平安需求的船舶不得參與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作業。
第四十九條 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落實平安生產治理主體責任,對出海人員依照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和臨時性出海人員進行分類和治理。
第五十條 船員應當持有合適《中華國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所請求的相應證書,熟習四周水域通航環境,及時關注風電場及其四周水域氣象、水文、飛行通(警)告等情況。起重船、安裝平臺、鋪纜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應當配備滿足飛行、停靠、作業值班以及應急處置的船員。
第五十一條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當參加海上路況平安技巧培訓并獲得相關培訓及格證明,出海前接收平安教導,確保把握海上救生消防基礎知識,熟習作業區域的氣象海況、工況條件和平安請求等。
第五十二條 臨包養一個月價錢時性出海人員出海前應當接收平安教導,通過閱讀資料、觀看視頻等方法把握需要的平安和救生知識。
第五十三條 一切作業人員出海前必須檢查和佩帶救生、平安帽、照明、通訊等相關個人防護用品,鼓勵佩帶具有定位和報警效能的電子設備。出海人員應當從合適平安請求的登乘點集中登乘。
第五十四條 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落實船舶(人員)出海治理責任,樹立出海人員登記軌制,明確專人負責,登記出海人員數量、姓名、出海時間、前往時間等信息,相關記錄備查。
第五十五條 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應加強無限空間作業治理,依照無限空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保證在無限空間內維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平安。
第七章 應急治理
第五十六條 業主單位要嚴格落實應急治理主體責任,樹立海上風電項目應急治理體系,組織施工、運維單位針對能夠發生的平安生產變亂和海上突發事務,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剖析的基礎上,制訂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并按期組織演練。應急預案重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人員緊急撤離預案;
(二)船舶觸碰、擱淺、掉控應急預案;
(三)年夜型船舶誤進風電水域處置應急預案;
(四)防御臺風、冷潮年夜風應急預案;
(五)人員落水應急預案;
(六)火災變亂預案;
(七)船舶淨化應急預案。
第五十七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救生物資裝備的配備及治理,結合風電場離岸距離、作業船舶及人員數量,配備需要的應急救濟氣力,確保發鬧事故險情后能獲得及時救濟。鼓勵在作業人員佩帶的浮水衣、手環或頭盔等裝置上加裝個包養價格人定位裝置。海上升壓站應配備需要的海水、食物、救生設備、衛星電話等應急物資。
第五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應與屬地當局及有關部門樹立海上風電應急處她希望伴侶能陪伴在身邊、照顧家庭,但陳居白處於置協同機制,鼓勵施工、運維單位與相鄰施工、運維單位樹立應急合作機制。
第五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運維單位應當樹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軌制,當發生海上人員平安、船舶平安、涉網平安、淨化等突發事務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照相關規定向海事、應急、動力以及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共同做好應急救濟、變亂調查等任務。
第六十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樹立包養網健全防臺風監測預報預警機制,做好與處所應急預案的銜接,明確復工、停運、人員撤離、施工船舶避風等條件,加強同處所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臺風影響期間,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運維等單位以及船舶及其公司應嚴格執行省、市、縣(市、區)防臺指令,樹立防臺期間船舶、人員撤離信息報備軌制,細化海上船舶撤離、人員轉移各環節全流程,有關信息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平安;無動力船舶、海上設施應當提早落實護航拖輪,及時拖帶至合適平安條件的避風水域,除需要值守人員外,其別人員撤離回岸。
第八章 監督治理
第六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造(動力)、天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路況運輸、陸地經濟、應急治理、國有資產監督治理、海事、氣象、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等部門(單位)依法對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運維活動實施監督治理,落實部門平安監管責任。
(一)發展改造(動力)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規劃及核準治理,負責就核準項目平安治理和質量包養甜心網管控需求實行的責任和義務向業主單位進行書面告訴,按職責催促業主單位落實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二)天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銜接海上風電布局,做好陸域地盤和海域應用治理;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陸地生態環境監督治理,催促海上風電項目業主、施工和運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軌制等相關法令法規請求;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觸及單獨立項的衡宇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治理,整體立項的海上風電工程配套衡宇建筑、市政工程依據各地相關治理請求執行;
(五)路況運輸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所觸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職責對參與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運維的營運船舶及其所屬航運公司實實施業治理,催促航運公司落實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六)陸地經濟部門協助做好漁船海上風電場水域航法的宣傳引導,警示、提示漁船避開海上風電場水域作業;
(七)應急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催促有關部門實行海上風電平安監管和防臺風任務職責;組織指導協調平安生產類、天然災害類等突發事務應急救濟,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平安變亂調查處理;
(八)國有資產監督治理部門催促相關國有企業嚴格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平安生產主體責任;
(九)海事治理機構負責海上風電項目及四周水域海上路況平安與船舶淨化防治監督治理;
(十)氣象部門負責做好風電場水域氣象保證任務,及時供給熱帶氣旋、冷潮年夜風等惡劣天氣信息;
(十一)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負責海上風電項目工程質量監管和涉網平安治理任務。
第六十二條 相關設區市國民當局要統籌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運維平安治理,樹立海上風電平安協調機制,做好運維碼頭規劃布局,按期研判海上風電平安形勢,加強部門協調和聯防聯動,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存在的嚴重問題,落實屬地當局治理責任。位于專屬經濟區、年夜陸架海域內開發的海上風電項目由項目登陸點地點的設區市國民當局承擔屬地治包養金額理責任。
第六十三條 相關設區市國民當局充足整合氣象、陸地、海事、水利、應急等部門惡劣天氣預警信息資源,及時播發預警信息至相關船舶及人員,催促海上風電業主單位核對預警信息接受情況,并進行監包養督指導。
第六十四條 相關設區市國民當局要發揮海上應急治理牽頭抓總感化,統籌協調本市或周邊地市碼頭資源,規劃建設應急救濟基地和避風錨地長期包養。制訂完美應急預案,加強遠距離巡航救助船等應急救濟裝備投進和應急救濟隊伍建設,進一個步驟健全海上搜救機制,按期組織應急救濟演練,完美水上搜救聯席會議軌制,強化協調聯動,晉陞海上應急疾速反應才能。
第六十五條 相關縣(市、區)國民當局要統籌好發展和平安,嚴格落實《處所黨政領導干部平安生產責任制規定》,及時研討安排海上風電平安生產任務,結合當地實際,進一個步驟細化并明確當地相關部門的海上風電平安監督治理職責,杜絕監管責任盲區,確保責任到崗到人、落地見效。專屬經濟區、年夜陸架海域內開發的海上風電項目登陸點地點縣(市、區)國民當局共同地點設區市做好轄區內登陸項目標平安監督工作。
第六十六條 相關縣(市、區)國民當局要結合轄區海上風電產業發展情況,成立專項海上風電平安生產組織治理機構,牽頭負責轄區內海上風電平安治理;負責制訂海上風電施工運維平安治理軌制,樹立海上風電聯合執法機制,對海上風電實施綜合監管。
第六十七條 相關縣(市、區)國民當局專項海上風電平安生產組織治理機構要嚴格落實海上風電平安監督治理職責,組織海事、動力、陸地經濟等部門對海上風電項目施工現場、施工運維船舶及飛行停靠作業水域等重點區域開展聯合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禁止“三違”行為,嚴肅責任究查,嚴格查處海上風電施工平安和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指導內容重要包括:
1. 平安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相關參建單位平安生產目標制訂、平安生產治理機構設置和平安生產治理人員配備、平安生產治理軌制制訂等落實情況;
2. 項目立項風險研判落實情況。項今朝期階段向海事部門征求水上路況平安能夠產生的嚴重平安風險意見情況,以及書面意見或批復文件的落實情況;
3. 勘探設計平安治理落實情況。勘探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核、平安生產協議簽訂、各項平安保證辦法、對復雜海底地形和海底軟土層覆蓋較厚區域的地質勘測包養價格等落實情況;
4. 施工計劃平安治理落實情況。工程平安組織及治包養網評價理辦法、施工圖審查、平安投進計劃、施工組織計劃、危年夜(超危年夜)專項施工計劃審批、應急預案、工期治理等落實情況;
5. 施工平安嚴重風險治理落實情況。作業人員平安培訓、海纜敷設作業警惕及避免走錨等各項平安防范辦法、吊裝作業吊裝系數、改革作業平臺和改裝船舶作業檢驗、分保證理等落實情況、施工船舶和運維船舶防臺辦法落實情況;
6. 運營平安治理落實情況。海上風電機組、海纜、升壓站等相關一次設備、二次設備驗收及按期巡視維護、平安監測儀器設置及監測等落實情況;風電場配套平安設施、監控設施建設運行情況;
7. 應急救濟才能建設落實情況。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執行及按期演練、救生艇、救助船等應急救濟氣力配備等落實情況;
8. 海上路況平安落實情況。施工船舶、運維船舶、作業人員平安治理辦法落實情況,風電場水域通航次序以及航經船舶誤進風電場防范辦法落實情況。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海上風電項目施工、運維過程中發生的水上路況變亂、險情或船舶違法行為等,均有權向海事、應急、動力以及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等相關部門(機構)報告或舉報。
第六十九條 對未按上述規定實行企業平安生產主體責任,發生平包養網安生產責任變亂、嚴重隱患整治不力的企業,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令法規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按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浙江省發展和改造委員會(動力局)、浙江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用期至2030年8月31日止。
附件:1.相關用語含義
2.海上風電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建設指南
附件1
相關用語含義
(一)海上風電場水域,指根據海上風電場施工或運營情況,設置的水下水下活動水域或由海上風電場水中構筑物外圍航標所圍成的水域。
(二)業主單位,指海上風電場的投資主體或出資人,是海上風電場建設和運維治理的主體。
(三)運維單位,指承擔海上風電場運營期間維保任務的單位。
(四)運維船舶,指運維單位對海上風電場實施維護作業期間所應用的船舶。
(五)運維碼頭,指依照《海上風力發電場設計標準》GB/T51308-2019 設置的滿足海上風電場運行維護需求的碼頭。
(六)船員,指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定獲得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包含船長、高級船員、通俗船員。
(七)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指在海上風電施工、運維期間承擔日常治理、技術服務、施任務業任務的人員,包含項目治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設備廠商維修保養人員以及具體從事設備搬運包養、安裝、敷設等操縱的施任務業人員等。
(八)臨時性出海人員,指除船員和海上風電作業人員以外,不承擔海上風電施工、運維等日常操縱任務的臨時性前去海上風電場的人員。
(九)營運船舶,指具備船舶營運證的運輸船舶;航運公司,指獲得旱路運輸經營資質的旱路運輸企業。
附件2
海上風電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建設指南
一、總則
1.1 為加強海上風電建設、運維期間水上平安治理,晉陞海上風電應急處置才能,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建設,根據《浙江省統籌發展海上風電任務計劃》有關請求,制訂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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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遠程平安監控平臺是海上風電業主單位集成運用地位感知、氣象預警、視頻監控、智能剖析等手腕,實時把握海上風電場建設運維相關信息及環境狀況,對風電施工船舶、運維船舶實施動態監控包養軟體預警以及對施工、運維作業綜合監管的應用服務平臺。
1.3海上風電項目遠程平安監控平臺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進生產和應用。
1.4本指南適用于浙江沿海海上風電項目業主單位自立遠程平安監控平臺的建設。
二、平臺系統組成
2.1配套基礎設施設備
遠程平安監控平臺配套基礎設檀越要由雷達監控系統、自動識別系統(AIS)、視頻監控系統(CCTV)、人臉識別閘機設備、人員定位設備、聲光預警系統、通訊設施設備、氣象觀測設施、水文觀測設施、網絡傳輸系統等構成。海上風電業主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與配套基礎設施廠家進行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可行性研討,確保配套基礎設施設備合適實際需求。
2.1.1 雷達監控系統
(1)能夠主動探測場區及周圍15海里范圍內船舶的運動狀態,有用監控包養航線上過往船舶動態、及時識別漁船等小型船舶。
(2)經雷達視頻跟蹤處理器處理,實時數據通過網絡傳輸至監控中間,實現對風電場水域船舶的動態監控。
2.1.2 自動識別系統
(1)用于被動實時感知海上風電場及其周邊水域設置裝備擺設有船載AIS水臉孔標的動態活動情況。
(2)包養網覆蓋范圍包含海上風電場水域全域,及其外圍15海里以內的水域。
2.1.3 視頻監控系統
(1)用于遠程人工巡視海上風電場、運維碼頭及其周邊水域的水臉孔標活動情況,以及水面環境情況。
(2)至多能覆蓋周邊包養一個月價錢主要航線、場區作業區域、運維碼頭等重點區域,具備至多滿足1個月數據存儲才能以及回放效能。
(3)考慮監控應用時效性和特定監控的請求,應采器具有夜視、長視距、抗腐蝕、防抖動效能的攝像機。
(4)具備在海面全黑或能見度不良條件下,有用監控海上風電場外圍2千米以內,以及運維碼頭前沿2千米以內水域的海上風電施工船舶、運維船舶,以及300GT及以上船舶的活動情況的才能。
2.1.4人臉識別閘機設備
(1)用于運維碼頭等人員進出主要地位或閘口人臉識別。
(2)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只能通過人臉識別閘機后上船,并借助CCTV高清攝像頭正對人臉識別閘機,實現對人臉圖像采集及檢測、人臉圖像預處理、人臉圖像特征提取、婚配和識別。
2.1.5人員定位設備
(1)用于確定海上作業人員準確地位信息。
(2)供給人員實時地位,誤差不超過10米。
2.1.6聲光預警系統
(1)用于對接近風電場外圍風機特定距離的無關船舶(非風電場施工、運維船舶)進行跟蹤預警。
(2)白日聲音預警、夜晚聲音預警加探照燈跟蹤掃測,通過云臺方位把持,與 VHF 聯動并觸發 VHF 自動呼喚效能。
(3)能夠覆蓋風電場外圍一切水域,有用可聽距離≥750m,聲音報警器功率不小于100w,可定位遠程轉向把持并操縱,信號傳輸距離≥20km。
2.1.7 通訊設施設備
(1)用于海上風電場海上路況平安相關的船岸通話和船船通話。
(2)通訊設施設備包含甚高頻(VHF)通話設備、公共移動電話、衛星通話設備等。
(3)一切海上風電項目應根據海上風電場離岸距離,以及甚高頻(VHF)通話設備、公共移動電話、衛星通話設備的電波覆蓋范圍,設置裝備擺設一種或多種通話設施設備。
(4)一切海上風電項目設置裝備擺設的通話設施設備,應達到支撐海上風電岸基人員與海上風電場水域全域,及其外圍30千米水域內的船舶,以及與一切施工船舶和運維船舶進行包養app靠得住穩定通話的設置裝備擺設請求。
(5)設置裝備擺設的通話設施設備的數量,應能確保岸基人員學生和教授們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其中,最有名的當屬在一套通話設施設備出現毛病時,可即時啟用另一套可用的設施通話設備,以維持正在進行的船岸通話。
(6)海上風電施工船舶、台灣包養網運維船舶應根據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法令法規請求,配備通話設施設備;如有未請求設置裝備擺設的,可根據船舶飛行離岸距離,以保證船舶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與岸基人員樹立通話為請求,對應設置裝備擺設一種或多種通話設施設備。
2.1.8氣象觀測設施
(1)用于主動感知海上風電場水域的風力、風向等氣象要素。
(2)應在海上風電場的風機、升壓站等設施處,選取至多1個合適地點布設1套氣象觀測儀。
(3)具備自動記錄并顯示風力、風向等氣象要素數據的效能。
2.1.9水文觀測設施
(1)用于主動感知海上風力發電場水域的潮汐、海流等水文要素。
(2)在海上風電場風機或升壓站設施處,選取至多1個合適地點布設1套水文觀測儀。多項目位于統一臨遠洋域的,可配合建設,共享觀測數據。
(3)具備自動記錄并顯示潮汐、海流等水文要素數據的效能,具備船舶平安靠泊觀測數據請求。
2.1.10網絡傳輸系統
(1)網絡傳輸子系統用來實現基礎通訊效能。
(2)海上風電業主單位可建設通訊專線,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配基礎運營商公網傳輸系統、水上寬帶衛包養價格ptt星傳輸系統、微波通訊系統。
2包養意思.2平臺效能
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基于感知通訊設施,開發通航環境監控和預警、船舶飛行監控和預警、涉海人員治理和預警、應急指揮調度治理等效能,實現對船舶的實時監控、海上作業人員的精準掌控、海上風電場通航環境的實時顯示、水上作業船舶及人員與岸基的正常通訊、船舶進出海上風電場的平安防范等。
2.2.1通航環境監控和預警效能
(1)監測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維作業相關海域天然環境。
(2)根據采集的海上風電場以及運維碼頭四周海域水文、氣象等信息,設定船舶飛行、停靠、作業等條件,在水文、氣象不滿足條件時進行預警。
2.2.2船舶飛行監控和預警效能
(1)對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維作業相關船舶飛行全過程實時動態監控。
(2)劃定海上風電場電子圍欄區域,對進進警惕區域的非許可船舶進行預警。
(3)融會雷達、AIS、VHF、聲光預警設備數據信息,有用捕獲、預警、呼喚、驅離誤進船舶,并通過復雜路況態勢判斷,供給精準預警、智能化輔助決策和系統化服務。
2.2.3涉海人員治理和預警效能
(1)通過面部識別、指紋考勤、個人定位設備等,實時管控現場作業人員。
(2)設定基于出海人數限額、運維船舶登乘限額、作業資質證書刻日等條件的制止出海預警,觸發預警條件后,將對岸基治理人員和海上駕駛員發出預警。
2.2.4應急指揮調度治理效能
(1)疾速定位涉事海域區位和涉事船舶,對涉事船舶明顯標識,供給報警信息對接推送。
(2)對指定區域范圍內的船舶、通航要素進行搜刮,對救助船舶明顯標識,供給落水人員搜尋路線模子的選取。
2.2.5系統治理及拓展效能
(1)船舶基礎信息治理、人員基礎信息治理、基礎數據治理等效能。
(2)系統備份升級、系統維護、腳色分派、權限治理等治理效能。
(3)報表統計剖析、預警統計剖析、歷史剖析等多種拓展效能。
2.3統一數據標準化接口
2.3.1平臺建設過程中應統一數據接口,實現海上風電場業主單位、監管部門、處所當局之間數據共享。風電場業主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可通過標準化接口或數據加密實現AIS數據、雷達數據、視頻數據、VHF數據共享,助力各方實現海上態勢和海上環境感知延長、違規船舶行為疾速識別、應急事務高效協作和疾速響應。
2.3.2自動識別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氣象觀測設施、水文觀測設施等感知設施設備應供給行業通用標準的數據接口,以支撐第三方系統調用感知數據。
2.3.3在滿足設置裝備擺設建設請求的情況下,雷達監控系統、甚高頻通話設備等設置裝備擺設,應優先選用供給開放接口,可支撐第三方系統調用感知數據和通話數據的設施設備。
三、建設時序
3.1新建海上風電場
對于新建海上風電場,包括施工期和運維期兩個階段。施工期慢慢完成自動識別系統、視頻監控系統、人臉識別閘機設備等的建設,可酌情進行其他子系統建設,確保進進運維期時完成相關系統建設任務。
3.2已建海上風電場
對于已建海上風電場即處于運維階段風電場,根據實際情況完成配套基礎設施設備和遠程平安監控平臺建設任務。
四、分歧風電項目配套通訊感知設施設置裝備擺設計劃
4.1海上風電項目應結合離岸距離、現有風電場水域感知通訊設施設備現狀等,評估確定配套通訊感知設施設置裝備擺設計劃。
4.2分歧離岸距離海上風電項目配套通訊感知設施設置裝備擺設數量推薦值,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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