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51號
現公布修訂包養網后的《中華國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治理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總理 李克強
2022年1月23日
中華國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治理條例
(1989年10月20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正部門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22年1月23日中華國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1號包養網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下文物包養保護任務的治理,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明遺產:
(一)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來源包養網于中國的、來源國不明的和來源于外國的文物;
“我怎麼會有女兒?”藍雨華不由一臉的害羞。(二)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按照中國法令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來源于中國的和來源國不明的文物;
(三)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來源于中國的文物。
前款規定內容不包含1911年以后的與嚴重歷史事務、反動運動以及有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
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屬于國家一切,國家對其行使管轄權;本條例第二條第包養app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來源國不明的文物,國家享有辨認器物物主的權利。
第四條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下文物保護任務。縣級以包養甜心網上處所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保護任務。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水下文物保護任務。
中國領海以外按照中國法令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水下文物,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保護任務。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下文物的義務。
各級國民當局應當重視水下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水下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水下文物平安。
第六條 根據水下文物的價值,縣包養級以上國民當局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審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對未審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成移動文物予以登記公布。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分歧文物的保護需求,制訂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審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成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辦法,并通知佈告實施。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可以將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求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水下文物保護區觸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許觸及中國領海以外按照中國法令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劃定和調整,報國務院審定公布。
劃定和調整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包養和水域應用權人的意見,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觸及軍事治理區和軍事用海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劃定和調整水下文物保護區的單位應當制訂保護規劃。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明確標示水下文物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制訂具體保護辦法并通知佈告實施。
在水下文物保護區內,制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平安的包養價格捕撈、爆破等活動。
第八條 嚴禁破壞、盜撈、哄搶、私分、躲匿、倒賣、私運水下文物等行為。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開展科學考核、資源勘察開發、游玩、潛水、捕撈、養殖、采砂、排污、傾廢等活動的,應當遵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平安。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許個人以任何方法發現疑似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長期包養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地點地或許就近的處所國民當局文物她從未試圖改變他的決定或阻止他前進。她只會毫不猶豫地支持他,跟隨他,只因她是他的妻子,他是她的丈夫。主管部門,并上交已經打撈出水的文物。
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別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當即采取辦法予以保護,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發現水下文物已經移動地位或許遭遇實際破壞的,應當進行搶救性保護,并作詳細記錄;對已經打撈出水的文物,應當及時登記造冊、妥當保管。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保護水下文物發現現場,需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或許海上執法機關開展保護任務,并將保護任務情況報本級國民當局和上一級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發現主要文物的,應當包養逐級報至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包養網站在接到報告后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許個人以任何方法發現疑似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就近的處所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或許包養直接報告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處所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報至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國務院。
第十一條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應當由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提包養網出申請。申請資料包含任務計劃書和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擬開展的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在中國內水、領海內的,還應當供給活動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許包養軟體可或許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同意文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來由。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包養網ppt,觸及軍事治理區和軍事用海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包養網事機關的意見;觸及在中國領海以外“我和席世勳的婚約不是取消了嗎?”藍玉華皺眉說道。按照中國法令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的,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任何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包養網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都應當采取與中方單位一起配合的方法進行,并獲得許可。中方單位應當具有考古發掘資質;外方單位應當是專業考古研討機構,有從事該課題標的目的或許附近標的目的研討的專家和必定的實際考古任務經歷。
中外一起配合進行水下文包養app物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的,由中方單位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應當包含中外一起配合單位一起配合意向書、任務計劃書,以及一起配合雙方合適前款請求的有關資料。擬開包養網展的考古調查、勘察、發必須!掘活動在中國內水、領海內的,還應當供給活動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征求有關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觸及軍事治理區和軍事用海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送請有關部門審查。審查及格的,報請國務院特別許可;審查分歧格的,應當書面告訴申請人并說明來由。
中外一起配合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所獲得的包養網心得水下文物、天然標本以及考古記錄的原始資料,均歸中國一切。
第十三條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年夜型基礎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前報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在工程范圍內有能夠埋躲文物的處所進行考古調查、勘察;需求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實行報批法式。
第十四條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應當以文物保護和科學研討為目標,并遵照相關法令、包養網法規,接收有關主管部門的治理。
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結束后,從事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長期包養直轄市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考古發掘報告和獲得的實物圖片、有關資料復制件等。包養感情
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中獲得的所有的出水文物應當及時登記造冊、妥當保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國務院文包養網物主管部門或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許其他國有加入我的包養網最愛文物的單位加入我的最愛。
中外一起配合進行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包養的,由中方單位提交前兩款規定的實物和資料。
第十五條 嚴禁未經同意進行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察、發掘等活動。
嚴禁任何個人以任何情勢進行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察、發掘等活動。
第十六條 文物主管部門、文物加入我的最愛單位等應當通過舉辦展覽、開放參觀、科學研討等方法,充足發揮水下文物的感化,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明、水下文物保護法令軌制等的宣傳教導,進步全社會水下文物保護意識和參與水下文物保護的積極性。
第十七條 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海上執法機關依照職責分工開展水下文物保護執法任務,加強執法協作。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水下文物保護任務中加包養金額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享水下文物執法信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包養留言板向文物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及水下文物平安的行為。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樹立舉報渠道并向社會公開,台灣包養網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
第十九條 保護水下文物有凸起貢獻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力鼓勵或許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任務人員,在水下文物保護任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情枉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私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許爆破、鉆探、發掘等作業的,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究查法令責任。
第二包養網十二條 違反本包養網單次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文物主管部門或許海上執法機關依照職責分工責令矯正,追繳有關文物,并給予正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缺乏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10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一)未經同意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
(二)考古調查、勘察、發掘活動結束后,不依照規定移交有關實物或許提交有關資料;
(三)未事前報請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察包養網,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年夜型基礎建設工程;
(四)發現水下文物后未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