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修改征求意見_中國發展門戶網-國家發展門一包養網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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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

為了推動依法行政,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審計行為,促進依法審計。

一是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與公安、監察、檢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

二是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健全完善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

三是明確了審計通知書的形式,細化了《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方式,以提高審計效率,增強審計監督的時效性。

五、進一步完善審計權限

為了排除對審計工作的干擾,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全面履行審計職責,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審計權限。

一是細化了《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資料的規定,明確了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范圍。同時,對有關單位配合聯網審計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適應審計工作面臨的計算機信息現代化需要,補充了《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檢查權內容。

三是完善審計機關的提請協助權,細化了《審計法》第三十七條提請協助的“機關”范圍。

四是規定各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給審計工作設置障礙和禁區,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電子數據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

五是規定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對協助和配合的審計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六、進一步健全審計后整改檢查跟包養網站蹤機制

為了推動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切實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各方整改、運用審計成果以及審計機關檢查跟蹤整改情況的責任。

一是規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改進意見及時研究整改,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整改情況。

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關單位整改,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和領導干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是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檢查跟蹤。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修改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黑體字部分是對原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二條  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四條  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長期包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對審計發現的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風險隱患、管理漏洞和體制、機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進意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應當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新增)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監督資源,避免政府其他部門與審計機關重復監督。

(新增)

第九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檢查考核下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報告、述職等制度。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下列事項:

(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各項審計業務成果;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

(四)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

(六)本級人民政府就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作出的裁決決定和復議決定;

(七)審計機關訴訟事項及判決結果;

(八)審計人員職務犯罪訴訟事項及判決結果;

(九)審計署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九條  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短期包養新增)

第十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包養網車馬費民政府應當保證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人力和經費,并為審計機關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準;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包養網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準;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符合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推進審計人員職業化建設,建立健全審計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

新招錄審計人員除參加公務員統一招考外,還應當由審計機關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或者在部分專業性強的崗位實行聘任制。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設立的承擔審計職責的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經考試和考核合格后,按程序轉為公務員。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包養網車馬費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包養價格ptt三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包養價格ptt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包養網單次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包養意思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包養金額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包養網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新增)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新增)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的單位、項目和個人接受、運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取得的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未單獨核算的,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于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第二十八條 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于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所稱其他有關基金、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公共維修基金以及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等公共資金。

    第二十二條 審計法第長期包養二十四條所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包括:

    (一)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擔保的貸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托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單位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九條 審計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包括:

    (一)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擔保的貸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托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單位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新增)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繳納使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審計監督。

 包養合約   第三十三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內部審計人員能力建設。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參加后續教育培訓,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包養網比較十五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六條  審計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包括決算草案、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管理決策文件以及相關電子數據、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

政府部門(含直屬單位)和國有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實施網絡互聯,給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為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審計提供工作環境。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短期包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甜心花園、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新增)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檢查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記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業務活動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業務活動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    

(新增)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公安、監察、檢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和需要重點審計的事項。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新增)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獲取與審計事項有重要關聯的數據信息。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配合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調查。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包養情婦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包括:

(一)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實物以及金融機構貸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包養網、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有價證券、實物;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五)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二條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包括包養留言板

    (一)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實物以及金融機構貸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有價證券、實物;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五)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并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包養網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健全完善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并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新增)

    第四十五條  審計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機關,包括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人民銀行、統計等機關。

(新增)

第四十六條  各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給審計工作設置障礙和禁區,不得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電子數據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應當修改或者廢止。

各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協助和配合的審計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7日內告知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重點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每年進行審計,對其他審計事項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

審計機關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7日內告知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企業、金融機構。

(新增)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研究創新審計技術方法,加強審計信包養價格ptt息化建設,加大數據綜合分析力度,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等重要審計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分階段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五十條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審計通知書,包括紙質形式和電子形式的通知書。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當面、紙質或者電子形式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同意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五十一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八條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包養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五十二條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五十三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有關業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后,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內容包養管道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四條 審計機關有關業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后,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包養價格ptt   第五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五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新增)

    第五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改進意見及時研究整改,并在審計結果文書出具后的90日內,向社會公告整改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關單位整改,研究完善有關制度,并將審計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和領導干部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檢查整改情況,跟蹤司法機關以及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包養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后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五十八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后需要重包養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并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并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六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  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

第六十一條  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個人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不接受、配合審計監督,或者拒不配合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審計,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和電子數據,或者提供的資料和電子數據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或者泄漏審計所涉及事項和工作情況等秘密,或者拒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改進意見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增)

第六十三條  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不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由上一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上一級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下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第六十四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包養俱樂部定,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包養網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準由審計署規定。

    第六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準由審計署規定。

    第五十一條  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六十七條 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個人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包養網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個人的違法行為以及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作出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六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六十九條 除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十一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包養網心得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養網單次,包括本數。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據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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